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
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〉等六部法律的决定》修改
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、湖泊、水库、运河、渠道内弃置、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。
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、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、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。
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、码头和其他拦河、跨河、临河建筑物、构筑物,铺设跨河管道、电缆,应当
洪雅县人民政府2020年11月30日,自2020年12月30日施行,有效期5年。
洪雅县人民政府2020年8月10日发布,自2020年8月30日施行,有效期5年。
洪雅县人民政府2020年12月8日发布,自2021年1月8日施行,有效期5年。涉及稚川河洪雅段、安溪河右支河洪雅段、硝水河、高庙河、杨村河洪雅段、花溪河洪雅段、香樟河洪雅段、严桥河洪雅段、麻柳河洪雅段、炳灵河、车冈河等11条河。
洪雅县人民政府2020年8月10日发布,自2020年9月10日施行,有效期5年。
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2日发布;涉及江安河、清水河、黄堰河、肖家河、火烧堰、楠杆堰、鸡公堰、三吏堰上段、三吏堰下段、金花堰、高攀河共11条河。